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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合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不批准逮捕决定
时间:2017-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福泉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提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盗窃案件中,通过走访教育未成年人家庭,积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达到了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预期效果。

犯罪嫌疑人付某作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依法提请福泉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审过程中,未检办案人员走访了解到付某出生后不久父亲过世,母亲随即改嫁,其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且平时无不良行为记录,但其在幼年因摔头部造成其言行时有不正常表现;该院结合付某特殊家庭情况,灵活运用刑事和解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持付某家属和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付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合理赔偿之后,被害人考虑到付某的各种因素,表示自愿作出谅解,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该院在刑事和解中坚持“主持不主导、介入不干预”的原则,对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意见,积极作为,既当好联络员,又做好法律解说员,积极促进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切实将“司法裁定权”运用于检察办案环节。

最后,该院对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刘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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