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泉市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监督福泉市公安局撤销一起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
2018年3月20日,福泉市检察院受理福泉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经审查:张某某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时,并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陈某意志,且陈某笔录中有自愿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陈述,结合案件办理中核实当事人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张某某不构成犯罪,福泉市公安局不应当对张某某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经检察长批准,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后,又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建议撤销对张某某的立案。
近日,福泉市公安局将张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已撤销。福泉市检察院此举充分体现了监督职责,从源头上防范了冤假错案。
(熊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