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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16日在福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岑小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2012年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在市委和州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市检察院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规范司法行为,检察工作不断取得新的发展和进步。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取得了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成效

五年来,始终把检察工作放到全市工作大局中去谋划,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努力在服务大局中实现执法办案的最佳效果。

创优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出台了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检察长董事长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工作方案》等服务措施,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坚持召开两长座谈会,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对影响全市企业发展的各类犯罪依法打击,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2012年通过查办案件为瓮福黄磷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全力推进平安福泉建设。切实履行批捕、公诉职能,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五年来,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6501040人,提起公诉9251438人。严厉打击两抢一盗、贩卖毒品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对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过失犯罪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少捕慎诉,五年来共不批准逮捕465780人,不起诉131180人。运用检调对接等措施化解矛盾,依法促成刑事和解6771人。认真应对“11·1”爆炸、“9·11”煤矿渗水、“1·23”森林火灾、“8·27”山体滑坡等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并依法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等专项整治,合力打造平安福泉。

服务绿色福泉建设。发挥好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对绿色福泉建设的司法保护,扎实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五年来共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95162人,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1212人。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方法,2016年与市林业部门建立补植复绿制度,加强生态修复,已建补植复绿基地200亩,已补植树木28亩。2014年以来先后与马场坪中心小学、市一小、市六小、市三中创建绿色学校,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全州首创。2015年对高坤和等人非法采矿案造成的严重破坏资源后果,我院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提起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功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40余万元,该案入选《贵州省检察机关生态环保典型案例》并向全省推广。

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积极探索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模式,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门机构全面执行未成年人分案起诉、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嫌犯罪未成年人依法不批准逮捕71人,不起诉24人,附条件不起诉9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切实保护国有资产。2014年来扎实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向相关部门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30件,依法催收追缴土地出让金、人防易地建设费、拖欠国资公司借款欠款等国有资金1.37亿元。

确保惠民资金落到实处。深入开展民生资金保护工作,加强民生资金监督,确保民生资金安全。五年来,查办了医疗系统等民生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35件。2012年在查办陆坪镇原工作人员李秀学贪污民生资金案件后,针对相关部门在涉农惠农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在全市开展了涉农惠农资金大检查,促进了涉农惠农资金的管理。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加强检察环节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深化刑事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及时化解案件双方矛盾。积极开展检察环节信访工作,五年来,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76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62件,对18名刑事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坚持检察长接待日、下访巡访等制度。积极开展与上级院联合视频接访,及时、便捷处理群众信访,2015年通过联合视频接访受理了陈某某刑事申诉案件,使信访依法导入诉讼,该申诉案件得以成功办理,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肯定,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推广。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接待室连续4次荣获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创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工作已通过省、州检察院评估验收。

二、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

坚决贯彻中央和高检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五年来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5055人(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4246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89人),促进了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发生在群众身边,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查办重点,先后查办了医疗卫生、工程建设、能源资源、农机补贴等领域的案件,立案查办了瓮福化工公司职工张春燕挪用公款案、市妇幼保健院院长李富豪受贿案、福泉公路管理段段长景明奎受贿案、市审计局局长刘庆生受贿案,市发改局副局长徐明星受贿案、市农工局农机安全监理站副站长肖德府滥用职权、受贿案等系列案件。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综合运用宣传教育、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察建议等措施,进一步深化职务犯罪预防。五年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600余次,专题预防调查26次,案例剖析15次。为各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400余次,取消有行贿犯罪记录的7人参加招投标。先后介入古城垣、西环线、城市道路主轴南段、瓮马高速等重点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工作。向市教育局、福泉公路管理段等涉案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24份。认真开展年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调研,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对策,2016年市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向全市转发我院《2015年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要求各单位贯彻落实。

三、加强诉讼监督,强化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措施

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五年来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10件;对公安机关漏捕漏诉的,依法追加逮捕和提起公诉39人;书面纠正公安机关侦查程序、活动违法情形20件次。认为审判机关刑事判决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刑事抗诉7件,法院改判2件。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积极推进以检察建议、执行监督等方式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共受理民事申诉案件24件,其中提请州检察院抗诉6件(州检察院决定抗诉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监督人民法院现场执行案件6件次。

加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对市看守所和福泉监狱日常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切实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五年来没有发生被监管人脱逃及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发生超期羁押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3人,审查后办案机关改变强制措施23人。参加福泉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评审会56次,对福泉监狱呈报减刑、假释的5280人,以及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4105人进行监督,依法纠正了累犯邹析被违法假释案件。办理服刑人员狱内犯罪案件6人。

认真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严防脱管、漏管、虚管,共向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60余份,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了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

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始终把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要位置,五年来认真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为抓手,教育检察人员坚定理想信念,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执法观。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扎实开展党建和精准扶贫工作,增强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意识。2015年市检察院党组被市委党建办评为市级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党组,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先进基层单位。

加强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坚持以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目标,加强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以规范的理念、程序、行为,切实提高了执法办案质量。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检,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制定了《福泉市检察院两个责任清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执法办案规定和纪律,坚决纠正四风突出问题,不断增强院领导班子及干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自觉性。五年来,全院干警无违法违纪情况。

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在检察环节得到贯彻落实。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已任命员额检察官17名,对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分类定岗,建立了相应的办案组织,并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开展执法办案,确保了全院司法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五、自觉接受监督,提升了执法的公信

始终坚持在市委的领导下,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坚持检察工作重要部署、重大事项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五年来,先后就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预防职务犯罪、民生资金专项保护等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工商联代表通过实地视察、座谈、旁听案件审理等形式,不断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通过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赠阅《检察日报》《人民检察》《人民监督》学习资料等,不断增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作联系。

深化案件信息及检务公开工作。以互联网为平台,依法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762条、重大信息16条、发布法律文书266份。

积极开展检察宣传工作。坚持检察宣传进机关、进乡镇、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开展综治宣传月、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开展检察工作宣传,加大检务公开和法制宣传。五年来共发放宣传资料40000余份,提供现场咨询500余次,检察宣传专刊100余期。向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报送检察新闻稿件400余件(条)。

五年来,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前行,让我们更加坚信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只有始终坚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能确保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只有始终坚持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维护稳定作为第一责任,才能更加充分地发挥检察职能;只有始终坚持恪守检察职业道德,规范司法行为,才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

各位代表,五年来,通过全院干警的努力拼搏,市检察院2次被省检察院授予集体二等功,并荣获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全省检察机关“4+1”工程建设先进院、黔南州“2014—2015精神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50余名干警分别受到高检和省、州检察院及市委、市政府的表彰,涌现出了一批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先进个人全省侦查监督业务能手全省优秀侦查能手检察文化建设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等先进工作者。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是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全体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五年来的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仍然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主动服务全市经济发展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以员额检察官为中心的检察队伍建设任重道远;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检察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等。对此,我们将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切实在工作中加以解决。

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

今后五年我院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领导核心地位,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十二次、州十一次、市五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我市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实现“五个福泉”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主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今后五年,是全市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型升级、加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现代化迈进的关键阶段。检察工作将按照市五次党代会提出的未来五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奋斗目标,始终坚定不移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市委的领导之下来谋划和发展,始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地服务全市改革与发展大局,为全面实施十大战略行动、顺利完成五大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坚持反腐败不动摇,坚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坚决按照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部署,坚持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力度,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预防机制,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推进平安福泉建设。依法打击在实施精准化扶贫脱贫战略中发生的危害群众利益的犯罪,在实施绿色化做美生态战略行动中发生的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依法打击在推进大数据、互联网+”建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领域中实施的犯罪,依法保障五个福泉建设顺利进行。

四、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全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牢固树立与法治化、现代化相适应的侦查监督理念,切实把防范冤假错案、保障人权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职责,切实发挥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加强公诉工作,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事执行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积极探索开展督促起诉(履职)、支持起诉等工作,积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五、严格从严治检,加强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更加扎实地抓好检察队伍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新形势下检察干警的执法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社会沟通能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落实两个责任。着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不断提升检察工作人民群众满意度。

六、积极稳妥开展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按照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检察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办案工作流程,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七、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坚持重大工作部署、重大事项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等制度,配合开展检察工作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主动接受政协及社会监督;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检察长接待日等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代表走进检察机关,了解、监督检察工作。加强与媒体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平台,积极推进检察信息发布常态化,增强社会监督的时效性。

各位代表,面对新征程、新目标,市检察院将继续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扎实工作、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为实现十三五我市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的说明

1. “两长座谈会(见报告第2页):是指检察长、企业董事长座谈会,是检察机关为更好服务企业发展而搭建的与企业联系、沟通、交流的平台。

2. 刑事和解(见报告第2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以认罪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自行或在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或提供有效担保,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这一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3. 补植复绿(见报告第3页):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以及失火等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时,根据案件情况,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林业等管理部门,要求相关责任人在补植复绿基地完成植树工作,让受损的森林生态得到及时有效恢复。

4. 未成年人分案起诉(见报告第3页):是指涉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作案的,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分开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5. 犯罪记录封存(见报告第3页):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办案机关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是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是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6. 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3页):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7. 督促起诉(见报告第3页):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且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8. 督促履职(见报告第3页):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而创造性开展的一项制度,它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相应的监管部门或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制度。其在探索阶段最初以督促起诉的形式出现,后来逐渐发展到督促履行职责。

9.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见报告第5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

1)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2)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不批捕、不起诉、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和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诉,包括按照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二是依法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对涉嫌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依法立案侦查。

4)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对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10. 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见报告第5 页):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民事执行活动和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依照民事诉诉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对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11. 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见报告第6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规定,包括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十一项主要内容。

12. “4+1”工程创建(见报告第9页):是指检察机关开展的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管理科学化信息化、保障现代化实用化以及检察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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