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批捕起诉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6月22日在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岑小明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报告本院批捕起诉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批捕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监督职能。2015年以来,在上级检察机关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投身“五个福泉”建设,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批捕起诉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强化批捕起诉职能,服务福泉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紧紧围绕福泉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首要任务,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贯彻落实“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始终坚持“打击少数、教育多数、增加和谐、宽严适度”的检察工作指导思想,始终坚持保障人权、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尊严和权威的价值追求,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一)依法批捕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维护社会稳定。2015年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454件683人。截止目前,审结448件676人,批准逮捕238件348人,不批捕210件328人。审结率为98.67%,批准逮捕率51.48%,不批准逮捕率为48.52%。在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中,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43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144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111人,其他情形(老年人、精神病人、怀孕妇女等犯罪)不批准逮捕30人,所占不批准逮捕案件比例分别为:13.10%、43.90%、33.84%、9.16%。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520件697人,其中,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490件667人,受理监狱机关移送审查起诉8件8人,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22件22人。截止目前,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03件537人,移送其他检察院14件19人,不起诉79件106人(其中:绝对不诉9人,相对不诉80人,存疑不诉17人),附条件不起诉4件5人,侦查机关撤案2件2人。审结率为96.54%,其中起诉率为80.28%,不诉率为16.53%。
(二)加强侦查监督工作,提升监督质量和效果。加强立案监督,注重立案监督质量。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行政部门沟通联系,多渠道获取立案监督线索。2015年以来,办理立案监督6件6人,其中2件2人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经监督公安机关已撤案;4件4人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现公安机关已立案进行侦查。如2016年立案监督的杨胜旭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案,我院根据贵州省森林保护“六个严禁”的要求,对市森林疑似图斑进行实地排查,发现陆坪镇凤凰村小坝组的杨胜旭违法占用林地开采煤矿约20余亩,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抓好侦查活动监督,确保监督实效。狠抓案件质量的同时,加大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力度,做到有一件(次)监督纠正一件(次)。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该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坚决按规定发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一般轻微违法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口头纠正,2015年以来,共书面纠正侦查程序违法或其他侦查活动存在的违法情形16件16人,口头纠正违法30余件次,已督促公安整改纠正,公安机关均已书面回复。如2016年办理张添龙涉嫌盗窃罪一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立案前羁押嫌疑人及案件相关鉴定意见书未及时告知嫌疑人与被害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即对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予以纠正。
加强纠正公安机关漏捕的犯罪嫌疑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大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监督的力度,通过认真审查案件,提审犯罪嫌疑人,跟踪监督等方式,注意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漏捕的犯罪嫌疑人,确保案件质量,维护法律严肃性和公正性。2015年以来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3人,其中2人法院均已作有罪判决,1人正在办理中。如2015年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吴长富、胡凯涉嫌开设赌场一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刘兴贵伙同吴长富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工具,其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即对刘兴贵进行追加逮捕,最终法院对刘兴贵依法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
加强跟踪不捕直诉案件,确保刑事诉讼正确运行。为有效、及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取证、补证时过境迁,案件久办不决的情况,对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不捕直诉的案件适时跟踪,及时掌握不捕直诉未及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情况,督促公安机关将该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截止目前,督促公安机关未及时移送审查起诉的不捕直诉案件已从2015年的26件26人降至2件2人。
(三)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2015以来,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各类重大恶性案件。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案件9件9人、故意伤害案件10件10人、强奸案件14件14人、“两抢一盗”案件105件166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严厉打击诈骗犯罪及金融犯罪。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共受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件2人,批准逮捕1件1人。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秩序,共受理并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案件1件1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三是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共批准逮捕毒品案件40件46人,起诉42件48人。
(四)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民生犯罪。一是积极开展全省检察机关民生资金保护专项行动,对涉及民生资金的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批准逮捕危害民生资金普通刑事案件19件30人,起诉21件31人;二是严厉打击惠民扶贫资金的乱作为渎职犯罪,起诉1件1人;三是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6件9人,起诉11件23人。
二、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确把握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和公诉的指控职能
以审判为中心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全面贯彻的证据裁判原则,使庭审真正成为解决罪、责、刑问题的核心环节。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检察机关坚持捕诉工作准确定位,以完成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
(一)坚持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强化其对侦查权的制约、监督和控制作用。切实做到“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凡监督均依法监督”, 严格贯彻落实“少捕慎捕”的工作要求。2015年以来,不批捕案件为210件328人,不批准逮捕率为46.25%。
加强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和审查,减少羁押。一是明确要求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时,既要移送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又要移送证明具有法定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材料。二是严格执行社会危险性审查规定,严禁在没有证据或线索证明的情况下,随意以“可能逃匿”、“可能串供”等作为批捕理由。三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在捕后发生变化的情形,注意加强捕后跟踪审查,适时配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规范对刑罚条件的判断标准,为依法逮捕和依法不捕提供科学依据。重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运用,准确判断可能判处的刑罚,对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依法不捕。
(二)强化公诉在刑事指控体系中的主导地位。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与侦查机关的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公诉部门审查证据和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两个方面的优势,共同完成庭审中指控犯罪的目标。强化公诉部门在刑事指控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深入推进以下工作:第一,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以及新型的刑事案件,公诉部门积极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机关规范、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以实现精准打击犯罪。第二,密切关注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已经批准逮捕但需要继续补充证据的案件以及附条件逮捕的案件,做好这三类案件继续补充侦查的跟踪指导工作,保障案件质量。第三,公诉部门针对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的证据,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补正,必要时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保障庭审中能够有效指控犯罪。
三、强化人权保障,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的使命。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更多强调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自觉把保障人权贯穿批捕起诉全过程。
(一)坚决防范冤假错案。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认真落实高检院颁布的《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文件精神,强调证据裁判规则,既要审查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又要审查无罪和罪轻证据。加大对违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力度,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的,不作为逮捕、起诉的依据。2015年以来,共批准逮捕的238件348人,没有一起捕后无罪,捕后存疑不诉,捕后撤案的案件,同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403件537人,没有一件被法院判决无罪,也没有撤回起诉的现象。
(二)充分发挥批捕起诉司法裁量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量工作,效果较好。2015年以来,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不批准逮捕率为48.52%,其中,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率13.10%,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率43.90%,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率33.84%,多高于全省的平均值。办理的公诉案件中,不诉率为16.53%,不诉率系省平均值2倍,特别指出的是,在办理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等矛盾个别对立的案件中,凡双方达成协议,嫌疑人方取得被害人方谅解的案件,严格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上考虑不起诉,以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效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全面推行审查逮捕阶段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和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以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引发冤假错案。
(四)高度重视律师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的精神,对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严格认真审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在审查逮捕意见书、审查报告注明。
四、履行侦监、公诉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
(一)在检察环节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促进社会稳定。按照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司法厅联合制定的《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检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主动与市司法局、各乡、镇、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联系,达成在检察环节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促进社会稳定。2015年以来,共达成刑事和解34件。如办理的黄顺菊故意伤害案,我院把案件双方引入金山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有效的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稳定。根据金山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复函,我院依法对黄顺菊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善用检察建议,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创新。2015年以来,共发出30余份检察建议,针对公安机关侦办的危险驾驶案、交通肇事案等轻微刑事案件未及时依法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建议侦查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保障案件能及时有效地办理,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公共利益方面,自2014年开展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以来,共办理督促起诉案件30件,发出检察建议30份,共收回国有资金13731万余元。
(三)探索检校共建新路,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一是创新法制进校园模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邀请贵州省未成年人犯管教所管教干事,到福泉二中为近2000名学生开展法制讲座。同时,推进“检察官送法进校园”、“花季护航”等活动,先后到福泉实验学校、福泉市职业中学等学校为2000余名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学生学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二是落实跟踪帮教,引导被特赦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积极开展后续跟踪和帮教工作,引导和帮助被特赦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先后深入11名被特赦未成年人家庭,了解其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教育改造以及回归社会后的住所、工作、学习、生活情况;三是主动作为,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批捕一起猥亵儿童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利用早晨学生上学时间,选择偏僻小巷对独自一人的学生进行猥亵,向福泉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全市各乡镇、办事处的学校路段加强警力,以防范学生在上学、放学、晚自习等时段受侵扰。福泉市公安局在收到我院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落实工作。此外,通过对受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析,发现16周岁至18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为了增强未成年人法制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向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全市中小学开设法治课程,市教育局高度重视,已通过局长办公会进行落实。
五、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批捕起诉素能
(一)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忠诚本色。引导干警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坚持廉洁从检,坚决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015年以来,我院干警没有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
(二)深入推进批捕起诉工作规范化建设。2015年以来,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把批捕起诉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作为重点环节之一,深入查找和解决本院批捕起诉工作中存在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笔录不规范,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审查报告文书标准不统一,细节不规范的问题。
(三)加强批捕起诉能力建设。按照批捕起诉业务需要,2015年以来,先后选派10余人次干警到国家检察官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等地培训,着力提升干警对环境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领域的业务素能,同时,积极派员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检察官教检察官、网络案例教学活动,提高实战能力。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批捕起诉队伍建设与新形势新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存在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互联网等领域知识欠缺,引导侦查取证、信息技术应用等能力不强等问题。另一方面案多人少、事多人少造成审限紧张等矛盾日益突出。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一些案件在审查过程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客观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配合轻监督等观念仍不同程度存在。
(三)和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交流、协调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近年来刑事案件质量问题,与公安机关、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制度,研讨了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加强公检法的协调配合机制,但成效不是很明显,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特色亮点工作的总结提升有待进一步加大。我院批捕起诉工作创新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对创新举措的分析研究、总结提升和扩大宣传明显不够,尤其是侦查监督部门有影响有特色的品牌建设工作还需加强。
七、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一)树立正确司法理念。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切实把批捕起诉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并重,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坚决依法追捕、追诉,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防止冤及无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加强学习和岗位练兵。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素质能力提升为导向,组织干警参加网络案例教学活动,提高业务能力,同时扎实开展岗位练兵,通过案件评查、文书制作、案件汇报等活动,着力提升干警的综合能力。
(三)处理监督、配合、制约的关系。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到侦查监督工作中,由事后监督向事中、事前监督转移。认真贯彻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原则,讲求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和纠正只强调监督而忽视配合的错误倾向,做到配合不失原则、监督不伤感情,在严格依法履行职能的同时,虚心接受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四)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不断规范司法行为。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观念,通过及时向市人大汇报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等形式,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积极争取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批捕起诉工作依法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断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为全市“五个福泉”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