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院在受理余某对福泉市法院执行异议监督申请后,经本院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及时向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近日,接受管辖法院裁定纠正了原执行,使该案得到了妥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在该案中,我院积极采取了三项措施,确保了案件成功办理。
一是主动调查核实,查找执行存在的问题。办案检察官在审查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及时到法院对原执行案卷进行阅卷审查并复印, 全面分析, 发现了法院存在审查错误、查封错误、错误拍卖抵押物、未尽通知义务的问题。
二是移送案件线索,确保法律监督实效。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卷宗,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发现瓮安县法院拍卖被执行人余某、曾某(女)位于福泉花园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应不予拍卖,系拍卖错误,我院于2017年12月5日将案件线索移送瓮安县检察院,由其对瓮安县法院执行监督,以确保监督的效果。
三是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公正执法。针对法院没有发现的执行错误,福泉市检察院依法向福泉市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与法院沟通,得到了法院的认同,收到了法院的回复,瓮安县法院对该案不予执行、撤销执行拍卖等裁定书。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正执法。
(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