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我错就错在没有遵守法律,任意而为,造成害人害己的后果,今后我一定珍惜机会,做一个守法的人……”8月6日,小志(化名),一名涉嫌交通肇事案的未成年人,在福泉市检察院召开的不起诉宣告及训诫会上作出这样的承诺,该案的侦查人员、辩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受邀参会。
2018年2月2日,尚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小志,驾驶一辆制动不良、未登记注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致所驾摩托车与行人相挂,造成小志与行人受伤,行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小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小志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决定对小志作不起诉。但为使小志能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小志实行公开宣布不起诉并进行训诫,实行“带药出院”。
在不起诉训诫会现场,承办检察官首先宣告不起诉决定,并结合作为一名合格公民在家庭、学校、社会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对小志进行训诫谈话,告诫其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学法、知法、守法,珍爱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和生命。随后,受邀参会的案件侦查人员、辩护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和生活阅历,分别对小志进行训诫谈话,希望他真正吸取这次教训,不要心存侥幸,将以后的路走好。
参会人员对此次不起诉训诫会表示充分的肯定,小志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该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表示感谢,并表示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
据统计,2017年以来,该院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已对9起不起诉案件的10名未成年嫌疑人进行公开宣告及训诫,借助不起诉训诫会营造庄重严肃的氛围,弥补不起诉案件未经庭审现场教育的遗憾,邀请相关人员参加训诫谈话,强化训诫效果,帮助涉案未成年人用法律武装头脑,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文字/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