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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无间道”,诈骗可真“刑”
时间:2025-01-01  作者:易雪 夏雨嵩  新闻来源: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花小钱租豪车,低价抵押骗高额现款,这种“空手套白狼”的“套路”,看似毫无破绽,实则漏洞百出,最终“套牢”自己……

2024年1月,被告人付某某因无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便以租车为幌子,通过朋友介绍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奔驰轿车,之后通过伪造车辆行驶证、更换汽车牌照的方式将“到手”的车辆顺利以1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李某。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22万余元。

利用此套路,付某某故伎重施,在2024年3月至4月期间又以同样的方式继续作案,陆续在几家汽车租赁公司租用奔驰、宝马等豪华轿车,以同样的方式将租用的车辆抵押给他人,共计获得赃款12万余元。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48万余元。

直到租赁的车辆到期后,付某某未按时将车辆返还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也联系不上付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近日,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付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起诉意见,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逐渐成熟,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便利,同时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将租来的车辆用于抵押或售卖套取现金,企图“空手套白狼”,不仅侵害了租赁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制约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汽车租赁公司在办理车辆租赁业务时,应加强审核,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认真审核租车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及用车目的,降低租车风险。市民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活动时,应提高警惕,认真审核查验车辆的相关证件,并向车管部门进行核实,最大程度的避免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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