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简介
组织机构
工作职能
荣誉室
检察长信箱
在线调查
  通知 更多>>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关于加强"5·1"期间机关安全保卫等项工作的通知
·通知
·案件评查小组人员名单
·关于开展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自查工作的通知
官方微博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代表委员之声
壮丽70年·奋斗新时代
牢记嘱托·感恩奋进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黔南州人民政府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福泉市人民政府

福泉市人民法院

福泉市公安局

 
当前位置:首页>>工作动态
屡教不改,企图以挪车为由逃避制裁还真“刑”
时间:2025-02-28  作者:何玲  新闻来源: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对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危险驾驶案作出有罪判决。

2024年9月17日,福泉市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黄某酒后驾车。经检测,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此外,黄某在2021年6月2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2022年6月21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刑事处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4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讯问黄某时,黄某辩称因代驾未将车停好,害怕他人将其车辆刮擦才挪车停好,没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令人不解的是,黄某在启动车后却朝着辩解停车相反方向行驶,发现交警后更是显得慌乱。

到底是怕豪车被损还是逃避制裁,值得深究?承办检察官查阅卷宗材料,及时与办案民警沟通,引导开展补充侦查。并通过实地走访发现,调阅监控视频等,综合全案证据认为黄某辩解不成立,遂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且五年内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和酒驾被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

2024年12月2日,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黄某提起公诉,法院于2025年2月24日,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对黄某作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判决。

黄某的案例告诉我们,酒驾、醉驾绝不是小事,而是关乎生命安全、关乎法律尊严的大事。我们必须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此,我们呼吁广大的驾驶员朋友们,要时刻牢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不要心存侥幸,不要以身试法。只有每个人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洒金北路 | 邮编:550599 |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   访问量Web Trac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