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普通的POS机,如何成为转移赃款的“暗道”?一纸营业执照,为何沦为犯罪分子的“挡箭牌”?POS机本是便利交易、服务实体经济的工具,却因少数人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工具。近年来,随着支付手段的革新,通过POS机套现、洗钱等新型犯罪频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侵害群众财产安全。
图片由AI生成,与本案无关
【案情回顾】
“我是怀疑过他会拿去做违法犯罪的事,但他和我说没有问题,我只要办理营业执照和POS机给他,他就能给我三万元,我现在很后悔没有听取银行工作人员的劝阻,我没有想到事情这么严重。”被告人韩某某在庭审时泣不成声。
2023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认识了一名叫做“何总”(身份不详)的男子,在相处期间,该男子提出让韩某某帮忙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及POS机给自己避税和取款,并表示会给韩某某一些好处费。2023年12月,韩某某在“何总”的指示下,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在明知他人利用对公账户、POS机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韩某某仍于2024年1月至3月开设个体工商户名下的六个对公账户以及POS机等交给“何总”使用,并在“何总”的指示下配合取现。经鉴定,本案中涉及诈骗案的关联被害人有87人,转入韩某某POS机的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10万余元,韩某某配合取现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最终,韩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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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打击治理POS机犯罪,需要司法机关利剑出鞘,更需要每位公民筑牢思想防线。当面对“躺着赚钱”的诱惑时,请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唯有脚踏实地才能造就幸福人生。
【检察官普法】
认清“四不”底线 :不借POS机、不卖银行卡、不代不明转账、不信高额返利;
掌握“三查”技能 :查交易对手资质、查资金明细流向、查设备绑定信息;
牢记“两立即”原则:发现账户异常立即冻结、察觉可能涉案立即报警。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