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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瓮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体会
时间:2014-10-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了聚众打砸抢烧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办公大楼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后,我们被抽调到专案组工作,积极参与办理瓮安“6.28”案件和承办“周昭喜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为此案奋斗了一年多,不仅切身感受到了团队协作精神,也积累了一些办理涉黑类案件的经验,现结合我们办理“周昭喜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的体会,谈谈在办理涉黑案件中的粗浅认识。

  

  一、案件难点及法律适用

  由于该案黑社会性质特征不很明显,在逃人员较多,部分被告人拒不供认,某些犯罪事实证据单薄,难以将各项犯罪串联到该组织犯罪中,从而认定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存在一定的难度。但该组织确实给瓮安的治安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在当地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高,如不坚决打击,势必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因而,如何按照立法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项特征去搜集、固定证据,以及该组织成员的个别犯罪是否由该组织领导者周昭喜、向宗扶、谢敏蛟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是办理本案面临的难题,对方也会反驳黑社会性质的认定,从而给庭审指控带来极大的困难。

  为此,我们在引导公安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通过大量查找法律规定、相关案例、相互讨论等方式,注重在不同事实间寻找事件起因、参与人员、犯罪后果等方面横向联系,通过梳理发现每一节犯罪事实不再孤立,而是相互影响和印证,共同勾勒了一幅完整的以周昭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金字塔型结构图。我们通过以下几方面的认识,突破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认定的瓶颈,解决了以往的困惑,为该案的准确定性奠定了基础:

  1、认识到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本意: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必须坚决打击,一定要消灭在萌芽状态,“打早打小”,防止蔓延。

  2、认识到尽管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数多的特征,但认定该特征并不需要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

  3、认识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并不要求该组织的全部经费都要来自于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也不要求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不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还是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也不论其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得的

  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符合该特征。

  4、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并非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但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仍有可能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称霸一方、非法控制的局面。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地形成气候、势力做大的重要原因,而并非是全部原因。

  5、认识到尽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这种故意的内容则表现为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并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构成要件。对一个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判断是一种法律判断,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并不影响该组织的实际性质。

  

  二、庭前准备充分,庭上游刃有余。

  由于该案涉及数十起犯罪事实、十余个罪名、三十余名犯罪嫌疑人,案情复杂、证据繁多,我们对审查工作进行了明确分工,以罪名细化任务,责任到人,每人负责审查数个罪名。通过汇总,每人不仅掌握自己所审查罪名的犯罪事实,还了解其他承办人审查的罪名的犯罪事实,让每个承办人都对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做到心中有数。为了更生动地展现案情原貌,便于指控,庭审时采取了多媒体演示。在宣读起诉书的过程中,配以案情相关的画面,图文并茂,生动地再现了“周昭喜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事实真相,使观众能够清晰、明了地了解案情。同时,在前期指导公安机关搜集、完善证据的情况下,结合审查阶段发现的问题,以及讯问被告人时的辩解,制作了周密的庭审预案:(一)针对部分被告人对部分事实不予供认以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极力回避的情况,注意分析各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制定灵活有效的讯问提纲。(二)根据证据情况,制作了充分的质证提纲。(三)不仅在公诉意见中引用证据详细阐述了认定各项犯罪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制作了详细的答辩提纲,通过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重点阐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依据。

  由于庭前已作了充分的预测,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质疑及辩护意见均在预案之中。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对案件进行了深刻剖析,结合法理充分地阐释了罪名的认定依据,使听众信服,同时揭露了周昭喜、向宗扶、谢敏蛟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该组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巨大社会危害。

  

   三、办案的体会

  (一)办案经验方面

  1、通过提前介入侦查涉黑刑事案件,将审查起诉的触角前移。面对涉案人员众多、案情相对复杂、收集固定证据困难等特点,我们占取先机,全程参与、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确保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到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2、在介入黑恶势力案件过程中,督促公安机关注重两种案件事实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两种案件即犯罪案件与一般违法案件。黑恶犯罪性质的案件,尤其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在搜集、固定违法犯罪事实方面既有同一般刑事案件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的地方。那就是一般刑事案件搜集、固定的往往是涉嫌构成犯罪方面的事实、证据,而不注重搜集、固定一般违法行为方面的事实证据,这是因为这些违法行为方面的事实、证据对定罪量刑并不起多大作用,有时甚至不起作用。但作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一般违法行为的收集也相当重要,因为它往往从一个个小的违法事实看出该类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往往对该种性质的犯罪起着强烈的烘托作用,突出黑社会性质犯罪方面的黑和恶。因此,对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与证据搜集,使这类违法事实能在法庭上对整个案件事实起到非常重要的烘托作用,特别是可以巩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暴力性、多样性的行为特征。审查工作中我们还发现,有的违法或犯罪事实表面上看是组织成员的个人行为,而实质上系个人依托组织实施,从而反衬出组织的影响和威望,为该组织在当地坐大成势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往往被狡辩成个人行为,与组织无关。因此,我们还有目的地引导公安机关注重收集单个违法或犯罪案件与该组织的联系,用以证明该违法犯罪事实是否系有组织的行为,用证据一一甄别开来。

  3、加强与侦查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交流意见。在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时,往往因涉嫌罪名多,涉嫌案件多,证人、行为人多,而时间紧,取证困难等原因,公安机关往往选择一些重大、恶性案件进行主力攻击,而忽视其他轻案件的调查取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退查时提出数十条补查意见。

  (二)预防涉黑犯罪方面

  1、成立专门的打黑队伍,加大打黑力度。打击是抑制各种犯罪的首要环节,对付黑恶势力犯罪,只有通过打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其发展蔓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显著特点就是有组织性,它通过共同预谋和分工协作,不但可以提高犯罪成功的系数,而且还可以增强犯罪后掩盖、转移、毁灭证据,逃避打击的能力。所以,此类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反侦查性的特征。因此,必须健全反黑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黑队伍,以专业化的侦查手段对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保证能够高效、快速地开展反黑工作。

  2、健全管理制度,对重点行业进行重点整治、重点预防。对黑恶势力组织经常涉足的重点行业加强控制,是打黑除恶的关键环节。为了铲除滋生黑恶势力组织的土壤,对黑恶势力经常涉足的如矿山、房地产、交通运输、娱乐业进行重点整治,及时发现黑恶势力的苗头,齐抓共管,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应当研究发现在局部地区或者重点行业中黑恶势力组织的犯罪与兴亡规律,建立预防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

  3、发动群众实行全民打击、全民预防,提高发现、控制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能力。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猖獗的原因之一,就是群众没有被宣传并发动起来,不敢斗争,惧怕退让,致使黑恶势力组织犯罪气焰嚣张。群众工作基础深厚的地方,黑恶势力难以得到滋生的土壤。因此,应当注重对广大群众特别是深受黑恶势力伤害的群众进行反黑恶势力犯罪的宣传教育,分析其犯罪特点与严重危害,树立群众见义勇为、敢于斗争的决心和信念,掌握斗争的方法和策略,实现全民打击、全民预防。掌握犯罪线索,提高发现能力,是打黑除恶工作的生命线。宣传发动群众积极揭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是最大限度获取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有效途径。要抓住群众举报这条线索,坚持走群众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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