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彭建华出席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庭审活动,这是该院首次以出席庭审方式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庭审前,为了客观公正地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提出检察意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保证人资格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庭审中,检察官就法庭出示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证据逐一发表质证意见,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了同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维护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新时代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在帮助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福泉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要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推进司法公平、公正,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文字/肖英群、赵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