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杨再兵2013年1月22日被故意伤害造成重伤(植物人),2014年1月17日在家中死亡,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对杨再兵家属发放163677元的司法救助金,让一家人对今后的生活重燃希望。
2013年1月22日,被害人杨再兵在牛场镇被周雄、罗奉忠、祝典华、刘朝意、刘礼文、杨超等人故意伤害,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植物人),对杨再兵头部外伤出现的昏迷状态,不排除有随时死亡的可能。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福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罗奉忠三年零五个月、祝典华二年零八个月、刘朝意二年零八个月、杨超二年零五个月、刘礼文二年零二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72615.72元(未包含出院后的治疗费及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扣除已赔付11000元,尚欠赔付款161615.72元。
法律程序的完结,并不代表失去亲人的痛苦了结。
杨再兵被故意伤害住院治疗255天,医疗费共计128391.07元,其家属除将家中存款全部缴纳外,还向信用社贷款20000元、向亲戚及寨邻借款5万余元,共缴纳80573.39元,尚欠医院47817.68元,因无钱医治于2013年10月11日出院,在家治疗护理99天,于2014年1月17日在家中死亡。杨再兵死亡时才年满16周岁,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父母和弟弟,主要经济来源是靠耕种一个人的田土和外出务工获得。由于其住院治疗和回家期间,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随时需要家人护理,故家中近一年来几乎没有任何经济收入。
杨再兵的离去,除给家人在心灵上造成难以愈合的伤痛外,还在经济上给家人造成难以承受的打击,让一个家庭陷入困境。
鉴于刑事犯罪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生活困难又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情况,为了尽快帮助其家人走出困境,福泉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在调查了解到杨再兵家人的困难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并根据《贵州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呈报市委政法委、市政府,经批准决定对刑事被害人家属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163677元。
通过这次救助,既让被害人家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又为被害人家属解决了实际困难。是检察机关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具体体现。
(控申科 宋鸿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