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想来钱快,盗窃成瘾,没想到获刑更快。
2024年8月8日,一工地保安报案称:其抓到了在工地上偷扣件的小偷,被盗物品价值上万元。民警到现场一看,这不就是才刑满释放不久的男子吗?
近日,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男子提起公诉,福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男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才刑满释放不到三个月,这次又因盗窃被抓了。
2024年8月5日、8月8日凌晨,该男子驾驶租来的白色五菱牌面包车到福泉市某某公司项目部盗窃扣件3000多个,将盗得的扣件以每斤1元的价格卖给福泉市牛场镇某某废品回收站,获利4900元,用于日常消费,经认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1970元。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该男子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福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盗窃不分贵重,伸手难逃法网,只要抱着不劳而获的心理,触碰法律底线,必将身陷囹圄。盗窃来财并非可取之道,切莫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做出后悔不已的傻事,不劳而获不可取,脚踏实地才真实。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